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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杜人口販賣及人口買賣,民眾辦理認領登記應符合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倘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未具親子血緣關係者,因未符民法規定,不予受理戶籍登記,已為登記者,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該戶籍登記事項自始無效,應為撤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