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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令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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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第三點修正規定

    日期:103-11-04    

    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辦理戶籍登記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或受委託人應提憑身分證件及證明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申請,應切實核對申請人或受委託人之人貌以確定身分,並查核所繳交身分證件及證明文件之真偽。
       (三)申請人或受委託人提憑之身分證件及證明文件,如有疏漏或錯誤應請其補正,身分證件及證明文件於核對無誤後應影印或掃描檔存。
       (四)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申請,於人別確認或事實查證如有疑義,應經由電話、傳真、內網通訊或其他適當途徑,洽當事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共同會商、協助查證或調查事實,以利認定個案情形。
       (五)經查核人貌、身分證件及證明文件均屬正確,依法辦理戶籍登記。
       (六)身分證件指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但外國人、無國籍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查驗其護照或入出國許可證明文件正本。

     

    上版日期:10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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