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4條、第6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04年3月31日以台內戶字第1040411474號令修正發布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補登)
台內戶字第1040411474號
修正「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第六條條文。
附修正「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第六條條文
部 長 陳威仁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戶口名簿,其初領、補領、換領之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三十元。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戶口名簿者,免收規費。
第 六 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英文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戶政事務所發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