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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令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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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4條、第6條條文

    日期:104-04-07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4條、第6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04年3月31日以台內戶字第1040411474號令修正發布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補登)
    台內戶字第1040411474號
     
    修正「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第六條條文。

    附修正「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第六條條文

    部  長 陳威仁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戶口名簿,其初領、補領、換領之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三十元。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戶口名簿者,免收規費。

    第 六 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英文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戶政事務所發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上版日期:10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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