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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規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日期:99-01-07    
國籍規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內政部核發國籍許可證書、國籍證明及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喪失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三、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四、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五、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於國外申請喪失國籍或核發國籍證明者,前項喪失國籍許可證書或國籍證明規費每張收費美金三十元。但在日本地區申請者,每張收費日幣三千三百元。
第 三 條  國籍許可證書、國籍證明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污損或滅失者,申請人得向內政部申請換發或補發,並依前條規定收費。
第 四 條  國籍許可證書、國籍證明及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規費由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國籍證明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機關受理代收後,層轉內政部繳庫。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上版日期:9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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