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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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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寶寶出生後60日內辦理出生登記

日期:98-05-26    
民法親屬編於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後,辦理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姓氏,可填寫於出生證明下方約定欄位,並由父母雙方簽名或蓋章。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出生逾60日,經催告仍不辦理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名字,逕為出生登記,並依規定處以罰鍰。
上版日期:98-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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