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牌初編、增、併編、改編、補發或換發


1.初編:

(1)申請人(起造人或建物所有權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或公司行號證明文件。

(2)建造執照正本、建物位置圖、各層樓平面圖1份,有拆除執照者另附影本等文件;或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


2.增、併編: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本縣(鄉、鎮)建管單位變更建築核准書函(驗正本)、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


3.改編: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向戶政事務所提出書面申請。

(2)戶政事務所受理門牌改編申請後,依現有門牌順序改編。

(3)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


4.補發或換發門牌:

(1)申請人(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需提供建物證明文件,例如:建物所有權狀、最近一期房屋完稅證明等。

(2)現住人(設戶籍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備註:

委託他人申請附繳委託書、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門牌工本費每面80元。

門牌編釘證明書每戶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