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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戶籍資料所載之外籍配偶資料變更、更正或補填及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和)解成立同時辦理結婚及離婚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戶籍登記
自100年7月1日起實施(內政部100年7月1日台內戶字第1000129188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