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登記 |
收養登記 |
終止收養登記 |
監護登記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出生地登記 |
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持憑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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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之變更姓氏登記,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持憑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
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 |
請領戶口名簿 |
回復傳統姓名及回復漢人姓名登記.odt |
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並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登記.odt |
廢止登記 |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姓氏變更宣告登記(法定代理人或本人(城年者)持憑法院裁定文件、當事人戶口名簿、申請人與當事人身分證、申請人印章(或簽名)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
撤銷登記 |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
輔助登記 |
離婚登記 |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取用中文姓名後,可於各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原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
撤銷認領登記、撤銷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國人戶籍資料所載之外籍配偶資料變更、更正或補填及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和)解成立同時辦理結婚及離婚登記者:自100年7月1日起實施(內政部100年7月1日台內戶字第1000129188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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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辦理戶籍登記事項致原住民身分之得喪變更,得於該申辦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內政部102年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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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裁判確定、調(和)解成立之離婚登記且同時撤銷冠姓登記:自101年2月15日起實施(內政部101年2月1日台內戶字第1010071498號公告) |
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配偶死亡登記且同時申請撤銷冠配偶姓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並自101年2月15日實施。(內政部民國101年2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10086172號公告) |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於國外辦妥結婚或離婚,本人親自持憑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等機 關(構)驗證後之結婚、離婚證明文件,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
廢止輔助登記、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撤銷監護登記。 |
父(母)因姓氏變更或更正登記,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原住民身分,子女隨同辦理姓氏變更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原住民身分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內政部民國101年10月19日台內戶字第1010280072號公告) |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戶籍登記 |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之登記,得同時辦理須改姓者之姓氏變更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自102年1月25日起實施(內政部102年1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20083146號公告) |
因收養、終止收養、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而取得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內政部102年3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20130667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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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領、補領國民身分證,自103年7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
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配偶死亡登記且同時申請回復本姓者,得向異地受理死亡登記之戶政事務所辦理,自102年8月1日起實施。(內政部102年10月09日台內戶字第10203132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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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內政部102年11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203456002號公告) |
婚生否認之訴經判決須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姓名更正及出生別更正等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內政部102年12月19日台內戶字第1020371142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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