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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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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問答集 (連結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問與答  (FAQ)

辦理結婚登記應攜帶那些證件?
回答:
(一)結婚書約(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或蓋章)、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
(二)結婚當事人應各備最近2年內所攝新式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及工本費換發新國民身分證。

在國外結婚,或與外國人結婚有何特別規定?
回答:
(一)在國外結婚者,其證書須翻譯成中文經我駐外使館處驗(認)證,如駐外館處僅就原文證件驗(認)證,應另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委託他人代辦時,授權書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二)與外國人士或國內無戶籍之華僑結婚者,應另附婚姻狀況證明並翻成中文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東南亞人士應另經我國外交部覆驗;由香港政府出具者,須經我中華旅行社驗證),但提憑經我國法院公證之結婚證書或在對方政府機關辦妥結婚註冊並經駐外使領館處驗證之文件,無庸提具婚姻狀況證明。

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有無特別規定?
回答:
(一)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結婚者,憑大陸地區有關機關出具之結婚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及面談通過後辦理;如委託代辦,委託書亦應驗證。(海基會電話:02-2718-7373)
(二)與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時,申請人除仍應依現行規定檢附結婚、婚姻狀況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件如係在大陸地區製作,應依規定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外,戶政事務所須以該大陸配偶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章戳,及通過面談該入出境許可證停留效期從「一個月」更改為「六個月」之延期戳記,作為大陸配偶入境辦理結婚登記之核驗依據,如尚未通過面談未辦結婚登記即離婚者,可於離婚確定後同時辦理結婚、離婚登記。
(三)大陸與外籍配偶離婚後10日內,經與原臺灣配偶結婚,且未曾離臺者,於申辦結婚登記時,得不提具婚姻狀況證明。
 
 
請問身分證前的英文字母代表那些縣市?
回答:
有關國民身分證各縣市的英文字母代號如下:
台北市:A
台中市:B
基隆市:C
台南市:D
高雄市:E
新北市:F
宜蘭縣:G
桃園市:H
嘉義市:I
新竹縣:J
苗栗縣:K
南投縣:M
彰化縣:N
新竹市:O
雲林縣:P
嘉義縣:Q
屏東縣:T
花蓮縣:U
台東縣:V
金門縣:W
澎湖縣:X
連江縣:Z
 
請問要如何申請回復國籍?
回答:
按國籍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同法施行細則發布前國籍變更申請案件作業程序第七點規定:依本法第十五條(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條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或第十六條(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之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申請回復國籍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回復國籍申請書。
(二) 有效之外僑居留證。
(三) 警察紀錄證明書正本。(未滿十二歲者免附)
(四) 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證明,隨同回復之未成年人免附。
(五) 未成年人附繳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六) 辦妥喪失國籍註銷戶籍之戶籍謄本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七) 二吋半身照片三張。
(八) 證書費
二、另有關詢及是否須服兵役問題,因非屬本所業務範疇,請逕向區公所洽詢
如何辦理「住址變更登記」?
回答:
(1)住址變更至他人戶內:
A.原住地與現住址變更地之戶口名簿(兩本戶口名簿)
B.住址變更者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未成年者辦理住址變更,其父或母因故無法共同辦理,應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代辦)
C.委託他人代辦者應繳納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

(2)住址變更、初設戶籍登記單獨成立一戶者:(附繳證件均須查驗正本)
A.原住地戶口名簿、住址變更者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未成年者,其父或母因故無法共同辦理,應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代辦)
B.附繳證件:
(一)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二)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1.提憑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 2.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 ,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三)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四)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五)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戶內人口欲同址創立新戶時,應如何辦理?
回答:
(1)原戶口名簿及欲住變者身分證、印章(戶內有未成年者,其父或母因故無法共同辦理,應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代辦)。
(2)申請在同址創立新戶者,仍應提憑遷入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辦理。

 

何謂「虛報遷徙」?
回答:
無居住事實而申請不實之遷徙登記謂之「虛報遷徙」。
 
請問該如何辦理除戶?
回答:
(1)依戶籍法第十九條規定:「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之登記」。
(2)辦理死亡登記之申請人,可由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 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持死亡證明書或相驗書(以上皆須正本) 至死亡者戶籍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3)死亡者之戶口名簿及身分證正本(須繳銷),申請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

 

請問兩願離婚可以單方申請嗎?
回答:
兩願離婚雙方須同時到埸申辦;判決離婚可單方辦理。旅居國外可委託代辦(授權書應註明委辦事項並經我駐外使館領館處驗證)。

辦理離婚登記應攜帶那些證件?
回答:
1、兩願離婚應攜帶離婚協議書(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蓋章),判決離婚應攜帶離婚判決書暨確定判決書。
2、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
3、當事人應各備最近1年內所攝新式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及工本費換發新國民身分證。

 

在國外離婚,離婚證書須經駐外單位驗證嗎?
回答:
國外之離婚書約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協議離婚書如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得單方申辦,並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經外交部或法院驗(公)證。

大陸地區之離婚證件有無特別規定?
回答:
大陸地區之離婚書件須經海基會驗證,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請問英文現戶、除戶謄本應向何處機關申請?
回答:
英文現戶、除戶謄本均以當事人現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任一戶政事務所為核發機關,另當事人如因戶籍已遷出國外或註銷戶籍等除戶情形,致在臺現無戶籍者,以最後除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任一戶政事務所為其除戶英文戶籍謄本之核發機關。前揭事項,如非屬當事人本人親自申請,而以委託方式辦理時亦同。
請問大陸地區人民姓名登記錯誤,應如何申請更正?
回答:爰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於結婚登記後至初設戶籍登記前,如確因意思表示或認知錯誤致姓名登記錯誤者,得查明當事人姓名於大陸地區使用中文簡體字對應臺灣地區使用之正體字,辦理姓氏或名字更正,惟須符合姓名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使用之文字(應 使 用 教 育 部 編 訂之 國 語 辭 典 或 辭 源 、 辭 海 、 康 熙 等 通用 字 典 中 所 列 有 之 文 字。  ),並各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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