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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協助措施

    日期:101-01-02    

    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協助措施
    為便利身心障礙選舉人行使投票權,選舉委員會特提供下列協助 措施:
    一、 錄製有聲選舉公報
    為便利視障選舉人了解候選人政見,供行使選舉權參考,特錄 製有聲公報 CD 及錄音帶(國、台、客語)提供使用。
    二、 設置無障礙設施
    投票所入口處,如不便於身體障礙選舉人進出,應鋪設簡易無 障礙設施。乘坐輪椅選舉人,進入投票所時,工作人員應主動 予以協助,並洽商其他在場選舉人,禮讓其優先投票。
    三、 設置身心障礙圈票處遮屏
    投票所設置適合乘坐輪椅選舉人使用之圈票處遮屏,以方便其 投票。
    四、 設置視障者投票輔助器
    視障選舉人至投票所投票時,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應向該視障選 舉人說明投票所備有視障者投票輔助器,並說明其使用方法, 輔助視障選舉人自行圈蓋選舉票。
    五、 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視障選舉人如不擬使用投票輔助器投票,仍可由視障選舉人之 陪同家屬,依據視障選舉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 陪同家屬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 1 人,依據其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身心障礙選舉人如發現投票所未提供上列協助措施時,可向 本會或當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反映。

    上版日期:10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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