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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令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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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

    日期:102-12-10    

    修正「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


    四、核發國民身分證應注意事項:

    (一)初領國民身分證:

    1.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1)因出生登記而設有戶籍者: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因初設戶籍登記而設有戶籍者: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但初設戶籍登記未同時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3)設籍離島(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地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人: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並應核對本人人貌。

    3.應提憑證件:

    (1)戶口名簿正本。

    (2)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持駕照或健保卡為身分證件者,並應提憑其他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

    (3)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

    (4)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補領國民身分證:

    1.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1)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設籍離島(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地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人: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並應核對本人人貌。

    3.應提憑證件:

    (1)戶口名簿正本。

    (2)二項以上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持駕照或健保卡為身分證件者,並應提憑其他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

    (3)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但申請人之相片掃描建檔取像日期在二年內,並經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相片。

    (4)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三)換領國民身分證:

    1.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1)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人:本人或受委託人。但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情形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3.應提憑證件:

    (1)本人之舊證。

    (2)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但本人親自申請換領或有戶籍法第六十條第三項情事申請換領者,得免繳交相片。

    (3)委託他人辦理者,並應檢具委託書、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四)查核人貌身分:

    1.查核本人人貌:

    (1)查明本人之戶籍資料。

    (2)查閱歷次相片影像檔資料或戶役政資訊系統其他有助查證資料。

    (3)核對人貌產生疑義時,除原提憑證件外,應查證二項以上其他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或相關人證。

    (4)詢問至少五項以上身分相關資訊,以確定身分。

    (5)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仍應核對本人人貌。

    2.查核法定代理人及受委託人人貌:法定代理人及受委託人之身分查對如有疑義,準用前目規定辦理。

    (五)查核資料:申請人或受委託人所繳交之相片、委託書、身分證件或證明文件等資料應切實查證,如有必要,應通知其補正或陳述意見,或經由電話、傳真、內網通訊或其他適當途徑,洽當事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會商審認。

    (六)核發國民身分證:應注意國民身分證核發安全性及審慎核對領取人,避免誤發或冒領國民身分證。
     

     


     

    上版日期:10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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