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網站資訊

    :::

    法令修訂

    列印[另開新視窗]

    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戶籍登記項目

    日期:101-02-04    
    經法院裁判確定、調(和)解成立之離婚登記且同時撤銷冠姓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自101年2月15日起實施(內政部101年2月1日台內戶字第1010071498號公告)
    上版日期:101-02-04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