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網站資訊

    :::

    法令修訂

    列印[另開新視窗]

    新增得向夫妻之一方戶政事務所申辦戶籍登記項目

    日期:101-02-17    
    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配偶死亡登記且同時申請撤銷冠配偶姓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並自101年2月15日實施。
    上版日期:101-02-17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