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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令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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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得向夫妻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

    日期:102-07-03    

    新增得向夫妻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實施

    開放喪偶原冠姓之ㄧ方,嗣後辦理結婚登記且同時申請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上版日期:10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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