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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令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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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七條、第八條修正條文

    日期:100-07-04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七條、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親等關聯資料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三十

    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十

    五元。

    第 八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修正發
           布之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
           發布日施行。

     

     

    上版日期:10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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