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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令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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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規定

    日期:102-10-23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規定

    依據內政部102年10月1日台內戶字第1020308626號函辦理

    1.無行為能力人及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法定代理人辦理,本人亦應親自到場以供核對人貎。

    2.年滿十四歲者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辦理。

    上版日期:10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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