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網站資訊

    :::

    法令修訂

    列印[另開新視窗]

    國人出境滿2年應為遷出(國外)登記

    日期:100-02-25    
    國人出境滿2年,將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製作未入境通報,轉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依法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戶籍遷出(國外)登記;應為申請之人屆期未辦理者,由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國外)登記。至民眾如出境未滿2年,除民眾提出申請外,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戶籍遷出(國外)登記。民眾戶籍經遷出(國外),不影響當事人之國籍。
    上版日期:100-02-25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