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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1.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台內戶字第097021209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
2.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0012592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