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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令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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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

    日期:101-03-19    

    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101年3月15日實施。

    公告事項:
    一、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於國外辦妥結婚或離婚,本人親自持憑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等機 關(構)驗證後之結婚、離婚證明文件,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 。

    上版日期:10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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