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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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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姓名條例第二條條文

日期:98-07-09    
2009年7月8日總統公布修正姓名條例第二條條文。明定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後,應取中文姓名,並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上版日期:9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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