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經過
潘先生在美國出生,擁有美國國籍,惟已隨父母歸國多年並取得我國國籍,在臺灣完成學業,並參加國家考試及格,如欲擔任我國公職,應如何辦理?
問題分析
依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爰我國國民如兼具外國國籍,則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另依銓敘部98年3月18日部銓五字第0983038805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兼具雙重國籍擔任應受國籍限制公職,並具結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者進行列管,該1年緩衝期係自訓練期滿考試及格正式派代之日起算。」
處理情形
潘先生為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是以潘先生乃依銓敘部98年3月18日部銓五字第0983038805號函釋規定具結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由就職單位列管,並自訓練期滿考試及格正式派代之日起算1年內,取得喪失美國國籍證明文件,正式成為中華民國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