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經過
依國籍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準此,依國籍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申請喪失國籍之未成年子女,應於其父或母申請喪失國籍之同時,一併提出喪失國籍之申請。
本案長田○○先生〈原姓名張○○〉前經內政部以62年11月14日台內戶字第570115號函核准其喪失我國國籍,於當時其長子長田○○及長女長田○○尚未出生;又長田○○及長田○○出生時,長田○○先生已為外國人身分,該2名未成年子女並非因長田○○而取得我國國籍,自無法隨同長田○○先生於62年11月14日申請喪失我國國籍時一併申請喪失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