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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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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於國人配偶死亡後,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生活保障證明要件之認定。

日期:101-10-19    

外籍配偶於國人配偶死亡後,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生活保障證明要件之認定。

 

事實經過:

 

外籍配偶○女士於其國人配偶死亡後,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其與國人配偶生育一子,於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時未再婚,所提財力證明得否比照國人配偶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問題分析:

 

外籍配偶於我國籍配偶死亡後擬申請歸化,不得以我國國人配偶之身份申請,應另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以一般外國人身份申請;惟渠如有嗣後未再婚且於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遇有子女等情形,其財力得比照國人配偶之身分辦理。

 

處理情形

 

本案○女士得提憑國籍法第7條第1項第1款之下列文件,由內政部認定之:

 

一、國人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二、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惟須另附子女之戶籍資料及由翁、姑、其他親屬或里鄰出具證明其未再婚之書面證明,以資審認。

 

上版日期:10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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