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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4.29增訂公布民法第1052-1條條文

日期:98-05-07    
98.04.29 增訂民法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05881  號令增訂公布第 1052-1 條條文
第1052-1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上版日期:9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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