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九條、
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98年4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80075172號令
第 九 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查明當事人戶
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切實核對戶籍資料、
相片及人貌,並將所繳交相片掃瞄建置影像檔。核
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
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
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
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規格如附件三)
,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
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由本人親自申請換領國
民身分證,或有本法第六十條第三項情事申請換領
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交相片,直接列印該檔存相
片製作國民身分證。
請領國民身分證,因特殊情形,經戶政事務所許可
者,得免列印相片。
第十一條 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二年內彩色相片一張(規格
如附件三)。
前項相片掃瞄建檔取像日期在二年內,並經戶政事
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相片,直接列印該
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