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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業於97年02月14日修正發布國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增列採認雇主開立載明薪資所得及聘僱期間之證明、動產估價總值逾行政院勞委會公告基本工資24倍之證明、不動產估價總值逾行政院勞委會公告基本工資24倍之證明、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另金額採計範圍含外籍配偶本人,在國內設有戶籍之配偶、配偶之父母及父母;此外,申請永久居留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已提憑生活保障證明者,申請歸化時免再提憑。